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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知識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08/31 11:31:56 字體:

知識點:定金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罰則的適用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

(3)在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5)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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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wǎng)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jīng)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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