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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關(guān)于出租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30 14:41:41 字體:

  為了方便備戰(zhàn)2016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考試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幫助。

2016年注冊會計師復習資料

  知識點:關(guān)于出租人

  1.租金:

  (1)確定:約定→根據(jù)購買租賃物的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是否需要支付?

 ?、俪凶馊藢Τ鲑u人行使索賠權(quán),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的除外。

 ?、诔凶馊苏加凶赓U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繼續(xù)支付租金。

  (3)不付租金的后果: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全付或解除

  【鏈接】與租金有關(guān)的解除權(quán):①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②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不支付的。

  2.不合目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3.損害賠償: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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