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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資料:財產(chǎn)歸屬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11/30 14:38:44 字體: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注冊會計師學習中的遇到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備考有幫助,學習中遇到問題,可以去網(wǎng)校論壇討論或去所報課程答疑板提問。

  知識點:財產(chǎn)歸屬

  1.所有權:

租賃期間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chǎn)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chǎn)財產(chǎn)。
期間屆滿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2)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2.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轉(zhuǎn)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jù)《物權法》第106條(善意取得制度)的規(guī)定取得租賃物的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

 ?。?)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業(yè)或者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

 ?。?)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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