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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會經(jīng)濟法答疑精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4/08/28 17:14:31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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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問題: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有什么區(qū)別?

回答: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了該權利,不能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法律制度。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就是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消滅。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權利存在的預定期間。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即消滅。

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法律后果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并不消滅當事人的實體權利;除斥期間的屆滿則使權利人的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制度目的不同。訴訟時效目的在于否定原來的關系,維護新的關系,除斥期間的目的在于維護原來的關系。

(3)適用條件不同。訴訟時效完成,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也受法律保護,其不依義務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適用不需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院也可依職權主動適用。

(4)期間不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以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而且其可以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除斥期間則從權利成立時起算,且為不變期間,不能適用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5)法律條文表達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在立法中表述為“時效”,即規(guī)定某請求權因多長時間不行駛而消滅;除斥期間在立法上表述為權利存續(xù)期間。

注:本文為正保會計網(wǎng)校原創(chuàng),版權屬正保會計網(wǎng)校所有,未經(jīng)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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