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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答疑精華: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7/02/24 16:59:53 字體:

  201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火熱進行中,您是否還在為遇到難題不能夠及時解答而感到苦惱?為方便學員備考,網校從答疑板中整理了部分答疑精華。當然,如果學習中遇到問題,您可以到所報課程的答疑板進行提問,網校老師會及時問您解答!

【提問】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

【解答】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為法定的權利存續(xù)期間,因該期間經過而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區(qū)別如下:

第一、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除斥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也可適用于請求權,如中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第2款規(guī)定之10年期間。

第二、構成要件不同。訴訟時效須兩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和權利繼續(xù)不行使之事實狀態(tài);除斥期間只需一個要件,即法定期間經過。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并不使不行使權利本身消滅,而只是消滅附著于其上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使權利本身消滅。

第四、期間起算點不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即權利人能行使權利之日起開始計算;而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之時起算。另外需要說明的是,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guī)定的20年期間,既非訴訟時效期間,又非除斥期間,而是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五、期間是否可變不同。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可以中止、中斷、延長;而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不能中止、中斷、延長。

第六、法院是否可依職權主動適用不同。訴訟時效之經過必須經享有時效利益之人為主張之后法院才可適用之;除斥期間之是否經過,法院應依職權主動調查而適用之。

  如果您也對以上知識點有疑惑,建議您結合課程、輔導書再做進一步的理解,該知識點屬于注會《經濟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內容。關于備考中遇到的問題,還可以去網校論壇與各位學友討論,期待您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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