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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微學習:股東抽逃出資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4/04/16 09:56:18 字體:

  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4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各科目知識點,幫助廣大考生一起學習一起進步。

未盡出資義務發(fā)生在公司的“設立環(huán)節(jié)”,抽逃出資發(fā)生在公司“成立之后”,二者均會導致公司資本不實。

1.抽逃出資的形態(tài)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jīng)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權利

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根據(jù)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yōu)先認購權、剩余財產(chǎn)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jīng)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間內仍未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幫兇”的連帶責任

①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jīng)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第三人幕后指使

第三人代墊資金協(xié)助發(fā)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fā)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fā)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fā)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chǎn)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抽逃出資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公司的發(fā)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抽逃出資金額5%-1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抽逃出資金額2%-10%的罰金。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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