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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高頻考點:定金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3/09/02 11:36:20 字體: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進入倒計時階段了,為了讓學員對考試情形有更好地認識,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精心整理了網(wǎng)校論壇學員分享的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科目的高頻考點,網(wǎng)校祝大家夢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單選、2011年判斷

定金

1.定金數(shù)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解釋】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zhì)押合同均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shù)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shù)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類型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2011年判斷題)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jīng)履行或者已經(jīng)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5.定金罰則的適用(2011年單選題)

(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2)因合同關(guān)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4)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nèi)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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