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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營改増”試點納稅人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6/12/28 14:26:38 字體:

2017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啦,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學習,正保會計網(wǎng)校整理了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第六章知識點供大家參考,祝大家學習愉快!  

【知識點】“營改増”試點納稅人及其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1.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1)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guī)定標準,但不經常發(fā)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guī)模納稅人納稅,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規(guī)定,設置賬簿,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2.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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