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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撤銷權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26 10:40:26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提前做好下一年備考準備,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零基礎班、預習班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撤銷權屬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之一

  1.債權人可撤銷的情形

 ?。?)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惡意的)。——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7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價格高于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可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2.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5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3.行使撤銷權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chǎn),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yōu)先受償權利。

  (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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