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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試用買賣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仔仔優(yōu)尼 2020/02/20 18:02:08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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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知識點:試用買賣

1.試用費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沒有約定使用費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主張買受人支付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視為購買

(1)買受人在試用期內(nèi)已經(jīng)“支付部分價款”;

(2)在試用期內(nèi),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shè)定擔保物權(quán)等“非試用行為”。

3.不屬于試用買賣

(1)約定標的物經(jīng)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yīng)當購買標的物;

(2)約定“第三人經(jīng)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yīng)當購買標的物;

(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調(diào)換標的物;

(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nèi)”可以退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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