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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地域管轄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1/19 14:35:43 字體:

備考這一路,我們始終,與焦慮相伴,與辛酸相伴,與眼淚相伴。請讓正保會計網校陪您,度過這段漫長備考之路。以下是正保會計網校為您精心準備的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高頻考點。

1.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qū)的隸屬關系來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1】被告住所地指其戶籍所在地,如果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2】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注意4】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特別管轄)

以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糾紛
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險合同糾紛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 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
被告住所地
    人身保險 被保險人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
票據糾紛 票據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 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被告住所地
專利糾紛案件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轄

【注意】特別管轄不排除普通管轄,以上訴訟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3.協議管轄(約定管轄)

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協議管轄

【注意】協議管轄排除普通管轄和特別管轄,但不能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

4.共同管轄(選擇管轄)——“立案在先”原則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注意】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fā)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試題·單選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民事糾紛中,當事人不得約定糾紛管轄法院的是( )。

A.收養(yǎng)協議糾紛

B.贈與合同糾紛

C.物權變動糾紛

D.商標權糾紛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管轄。對于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發(fā)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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