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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地域管轄(03.29)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6/03/29 08:47:35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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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正保會計網校論壇學員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備考日益緊張,你準備好了嗎?

中級會計職稱知識點

知識點:地域管轄

1.一般原則:原告就被告

(1)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3)雙方當事人都被監(jiān)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情形 特殊管轄
合同糾紛 被告依據地或合同履行地
保險合同糾紛 (1)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2)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的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人身保險合同,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糾紛 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
鐵路、公路和、水上和航空事故 事故發(fā)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
專利糾紛 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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