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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仲裁程序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上好佳 2019/06/27 15:06:13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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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請和受理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2. 仲裁庭的組成

(1)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

【解釋】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2)回避制度

誰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何時提首次開庭前提出?;乇?/span>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jié)前提出
誰決定(1)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2)仲裁員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3. 仲裁裁決

(1)仲裁應當開庭進行。

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2)仲裁不公開進行。

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絕對不公開)。

(3)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diào)解。

調(diào)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調(diào)解書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簽收意味著拒絕調(diào)解)

(4)裁決應當按照多數(shù)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shù)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shù)意見時(3個人3種意見),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4. 仲裁效力

(1)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解釋:仲裁庭只能調(diào)解和裁決,無權(quán)強制執(zhí)行。

(2)當事人提出證據(jù)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nèi),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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