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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代位權
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行使條件
①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注意】“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指:因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②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注意】“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主張權利即為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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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怠于行使的權利必須“具有金錢給付內容”。
④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2)代位權訴訟
身份 | 原告:債權人 被告:債務人的債務人(次債務人) 第三人:債務人 |
代位范圍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費用承擔 | 訴訟費用:“次債務人”負擔 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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