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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答疑精華:一般保證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6/06/21 10:52:04 字體:

2016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步入正軌,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xiàn)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一般保證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級會計職稱:一般保證

詳細問題描述:

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

答疑老師回復:

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實行強制執(zhí)行。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祝您學習愉快!

注:本文原創(chuàng)于正保會計網校(http://odtgfuq.cn),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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