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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知識點:追索權的行使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論壇 編輯: 2015/02/11 10:37:57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追索權的行使:

被追索人 主體 包括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
順序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后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責任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通知 要求 收到被拒絕的證明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其直接前手、其他的追索義務人。
后果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通知,雖然仍可以行使追索權,但應當賠償因為遲延通知而給被追索人造成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金額 首次 1.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2.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再次 1.已清償的全部金額;
2.前項金額自清償日至再追索清償日,按人民銀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3.發(fā)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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