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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級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論壇 編輯: 2015/02/11 10:36:18 字體:

  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已經(jīng)開始,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做好備考,打好基礎,網(wǎng)校全面開通了2015年中級會計職稱課程(試聽課程>>),另外,網(wǎng)校論壇熱心學員為大家分享了中級職稱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追索權發(fā)生的原因:

  1.實質(zhì)條件:

 ?。?)到期拒絕付款

 ?。?)到期日前被拒絕承兌

 ?。?)到期日前,承兌人貨付款人死亡、逃匿

 ?。?)到期日前,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chǎn)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yè)務

  2.形式要件:

  (1)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

 ?。?)獲得拒絕證明(不能提供拒絕承兌證明的,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或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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