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財稅實務 高薪就業(yè) 學歷教育
APP下載
APP下載新用戶掃碼下載
立享專屬優(yōu)惠

安卓版本:8.7.11 蘋果版本:8.7.11

開發(fā)者: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應用涉及權限:查看權限>

APP隱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線:點擊下載>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標的物檢驗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7/28 16:09:10 字體:

備考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你,請向著目標繼續(xù)努力吧!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趕快打卡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標的物檢驗

1.檢驗期間

(1)約定檢驗期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未約定檢驗期

①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②當事人對標的物的檢驗期間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guī)格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買受人已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約定>合理期間/收到2年內未通知:視為質量符合約定

2.檢驗標準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出賣人和買受人之間約定的檢驗標準為標的物的檢驗標準。

正保會計網校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輔導全面招生!全新推出2021年中級會計職稱新課程,學員可結合自身特點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考試通過更有保障!加入正保會計網校>

回到頂部
折疊
網站地圖

Copyright © 2000 - odtgfuq.cn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會計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備20012371號-7 出版物經營許可證 京公網安備 1101080204445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