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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出賣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蘭克西 2020/07/28 16:10:53 字體:

網校為大家準備了2020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在你每天的勤奮練習下,相信九月的你一定可以交上滿意的答卷。快來學習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吧!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

知識點:出賣人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①買受人因以下原因無法取得房屋,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Ⅰ.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Ⅱ.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②買受人因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

Ⅰ.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Ⅱ.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Ⅲ.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情形法律后果
預售許可證欺詐隱瞞或虛假提供買受人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
一房數(shù)賣一房二賣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抵押先賣后押
先押后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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