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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級審計師《審計專業(yè)相關知識》復習:股東大會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15/02/11 14:21:19 字體:

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備考已經開始,為了幫助參加2015年中級審計師考試的學員鞏固知識,提高備考效果,正保會計網(wǎng)校為大家整理了中級審計師考試重要知識點,希望對廣大考生有所幫助!

股東大會

1.會議類型

(1)年會:每年一次

(2)臨時股東大會: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①董事人數(shù)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shù)(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shù)的2/3時;

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⑤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

(1)年會:20日前

(2)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

(3)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30日前公告

3.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兩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股東大會不得對向股東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決議

(1)一般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shù)通過。

(2)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不是全體

「注意」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內容與有限責任公司完全相同。

「鏈接」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按章程;特別: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補充」(上市公司4+1)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也不能參與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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