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 某網(wǎng)球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銷售網(wǎng)球相關器械,又提供網(wǎng)球場地及器械以供 網(wǎng)球愛好者活動。某月,該球館從體育器械公司購進網(wǎng)球相關器械,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上注明價款 100 萬元,增值稅稅款 13 萬元。當月,該批器械的 50%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 收入 200 萬元;另外 50% 用于網(wǎng)球愛好者的活動,取得含稅收入 900 萬元。如何核算才能減 輕增值稅稅負?(暫不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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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應當分別核算,銷售網(wǎng)球器械增值稅稅率13%,舉辦網(wǎng)球愛好者活動,增值稅稅率6%。 分別核算,900萬收入按6%稅率核算,增值稅稅負低。
01/15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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