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我們提供外賣平臺軟件,和配送點簽訂軟件使用合同,配送點使用我們軟件平臺和我們品牌。 交易時,消費者在我們平臺軟件下單,資金進入我們類如微信賬戶,我們在此賬戶把商家和配送點費用轉出去給他們,我們只是留下合同簽訂的軟件平臺使用費。 我們沒有互聯網金融牌照。以上報稅是否可以只按照軟件平臺使用費部分申報?其他如商家和配送點的款項不需要申報,也不列入營業(yè)額?可以么?這就是我們的營業(yè)額只有軟件平臺使用費部分? 比如消費者向我們平臺轉入30元訂一份快餐,其中25元我們轉給餐廳,4.8元轉給配送站,我們只留下0.2元作為軟件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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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同學你好
那你這個不確認收入才可以的
2022 10/24 09:35
84785000
2022 10/24 09:39
是不是除了0.2元的,都不確定收入就可以那么做了?
樸老師
2022 10/24 09:47
同學你好
對的
你們0.2是收入
其他的做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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