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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甲公司開始自行研制某專利權,歷時6個月研究成功投入使用,于2010年7月1日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tài),會計上采用5年期直線法攤銷,假定無殘值。該專利權在自行研發(fā)中耗費了100萬元的研究費用、200萬元的開發(fā)費用, 假定此開發(fā)費用按新會計準則均符合資本化條件。另發(fā)生 注冊費、律師費100方元。稅務上認可此專利權的分攤期限,但對研究開發(fā)費用追計75%。 無形資產(chǎn)加計75%是在原值的基礎上加加計還是攤銷的加計時候用?

m0130166| 提問時間:08/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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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專家,會計學碩士,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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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員,您好!很高興能為您提供幫助,您的問題答復如下:
對研究開發(fā)費用追計75%是在無形資產(chǎn)的研究和開發(fā)費用的基礎上加計扣除,不是攤銷。
祝您學習愉快!
08/19 11:04
張老師
08/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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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研究開發(fā)費用追計75%是在無形資產(chǎn)的研究和開發(fā)費用的基礎上加計扣除,不是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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