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4年5月取得財政補助120萬元,6月購入環(huán)保設備,實際成本480萬元,使用壽命10年,直線法折舊,無殘值。2015年12月,公司出售這臺設備,取得價款300萬元。 問題:1. 在2014年末,該項固定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480-120=360(萬元),為什么要減去120? 2.該設備轉(zhuǎn)讓時的計稅成本=360-(18+36)=306,為什么要減去(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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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所以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能稅前扣除,所以設備計稅基礎是480萬元,因為不征稅收入所以計稅基礎是480-120=360萬元
因為2014年計提折舊是18萬元,2015年計提折舊是36萬元,所以出售時該設備凈值是360-(18+36),所以需減去已經(jīng)計提的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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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是說480的成本里面含有對應不征稅收入的成本120.而這個120是不能稅前扣除的,所以就需要減去120.對嗎?
是的,稅會存在差異,如果稅法上作為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是不能扣除,所以120是不能計提折舊扣除的。如果會計上已經(jīng)將120計入成本并計提折舊,稅法上不允許扣除是納稅調(diào)增的。
2.計算計稅基礎時,如果需要減去折舊,那么折舊的計算基數(shù)也必須是計稅基礎360.而不能是會計基礎480.對嗎?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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