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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要支付什么,注意區(qū)分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

m160650188| 提問時間:04/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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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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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實務(wù)專家,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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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依據(jù)該規(guī)定,當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消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終止。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

職工因工死亡可以領(lǐng)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遺屬可以領(lǐng)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如果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了相關(guān)的社會保險,該以上待遇由勞動保險基金支付,如果沒有辦理社會保險,該賠償費用應(yīng)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祝您學習愉快!

04/2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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