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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業(yè)購進一臺精密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注明的購入日期為2020年3月15日,金額為 150萬元,稅額為19.5萬元,當月已申報扣除。該企業(yè)2020年3月25日投入使用,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凈殘值為0,企業(yè)選擇在稅前全額扣除。 2021年企業(yè)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設備丟失,已計提折舊20萬元,保險賠償取得10萬元企業(yè)將設備凈值減除保險賠款加上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作為資產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金額 答案是150-20 ,這怎么跟保險賠償和進項稅額轉出沒關系了么

84785021| 提問時間:10/31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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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
在這個案例中,設備的原始價值為150萬元,已計提折舊20萬元,因此設備的賬面價值為130萬元。保險賠償為10萬元,實際損失額為120萬元。 對于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由于企業(yè)在購入設備時已經將進項稅額19.5萬元申報扣除,后因設備損失而需要轉出未抵扣部分,但在此情況下,由于企業(yè)選擇在稅前全額扣除設備投資,因此整個進項稅額已經在稅前得到了處理,不再影響所得稅的計算。 所以,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金額時,主要考慮的是設備的賬面價值減去保險賠償,即130萬元 - 10萬元 = 120萬元,這部分作為資產損失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從而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
10/31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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