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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費。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 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是交費超過2年的保險人就退還相應的保費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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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09/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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