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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老師,Cpa稅法十二章-國際稅收中 為什么締約對方國家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是不利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認定的因素之一,可以幫忙舉例解釋一下嗎,謝謝

84785016| 提問時間:08/1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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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生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1.稅收協(xié)定的目的:稅收協(xié)定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雙重征稅和避免稅收逃避。如果一個國家對某些所得不征稅或免稅,那么在另一個國家征稅時,就可能不會享受到稅收協(xié)定的減免,因為稅收協(xié)定的減免是基于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來確定的。 2.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受益所有人通常是指對所得或利潤有實際控制權和受益權的個人或公司。如果一個國家對所得免稅,可能會使得實際控制權和受益權變得模糊,因為所得的流向可能不明確。 3.稅收逃避:如果一個國家對某些所得免稅,可能會吸引一些公司或個人通過設立在該國的實體來轉移利潤,從而逃避在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稅收。這種情況下,即使這些公司或個人在形式上是受益所有人,實際上可能并不是真正的受益者。 4.稅收透明度:免稅或不征稅可能使得稅收透明度降低。如果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不夠透明,其他國家可能難以判斷所得的實際受益人,從而影響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例子: 假設A國和B國之間有一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xié)定。根據(jù)協(xié)定,A國居民從B國獲得的股息可以享受較低的預提稅率。然而,如果B國對股息所得免稅,那么A國居民可能就不會享受到這個協(xié)定的優(yōu)惠,因為他們在B國已經沒有稅收負擔了。
08/1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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