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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 《關于明確若干企業(yè)所得稅業(yè)務政策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03]646號)第三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xié)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nèi)汽車使用所發(fā)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

84785035| 提問時間:08/15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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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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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具體的什么問題的
08/1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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