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樸老師回答我的問題。 問題: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這個時間怎么選擇?。?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答:您提到的“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這段時間是用于計算匯票金額利息的。如果匯票到期日被拒絕付款,那么利息就從到期日開始計算。但如果到期日第10天提示付款,利息就從提示付款日開始計算。 問題:到期日提示付款被拒絕就是從到期日開始計算,哪天提示付款被拒絕從哪天開始算對嗎?

84785028| 提問時間:07/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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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這段時間的選擇,取決于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時間以及匯票是否被拒絕付款等具體情況,具體如下: 到期日當日提示付款被拒絕:如果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當日提示付款,而承兌人主動拒付或者承兌人接入機構代為做出拒付應答,那么逾期利息起算點應自到期日起算,也就是從到期日次日開始計算逾期時間。 期前提示付款被拒絕:持票人在票據(jù)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而后被拒付的,其可向前手主張自票據(jù)到期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因為在匯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情況下,承兌人有權拒絕付款,所以期前提示付款日至票據(jù)到期日之間,通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問題,持票人原則上無權主張該期間內(nèi)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如果在到期日后承兌人仍未履行承兌義務,以其實際行動表示拒絕付款,持票人則有權向其進行追索,并從票據(jù)到期日起計算利息。 期后提示付款被拒絕:持票人沒有在到期日當日提示付款,而是超過提示付款期才發(fā)起提示付款,這時逾期利息的起算點則應為提示付款日。這種情況下,票據(jù)到期日與提示付款日之間付款人遲延付款的責任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 例如,匯票到期日為2024年7月20日: 若持票人在7月20日提示付款被拒絕,那么從7月21日起算逾期利息。 若持票人在7月15日(到期日前)提示付款被拒絕,而到期日后承兌人仍未付款,則從7月20日起算逾期利息。 若持票人在7月25日(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絕,逾期利息從7月25日起算。 電子商業(yè)匯票相關規(guī)則可能較為復雜,具體的時間認定和利息計算可能會受到相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以及具體案件情況的影響。在實際操作中,建議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參考具體案例,或咨詢專業(yè)的法律人士,以確保權益得到準確維護。同時,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糾紛,持票人應盡量在匯票到期日或規(guī)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內(nèi)進行提示付款操作。 另外,根據(jù)《票據(jù)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匯票金額從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jīng)取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通常指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
07/16 12:57
84785028
07/16 14:13
老師,看我新的題問哈
樸老師
07/16 14:19
好的 現(xiàn)在就去哦 手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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