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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按你這個說法。計提6月,7月才發(fā)放的工資。那最開始我問你6月所屬期申報的是6月銀行流水還是7月的銀行流水?你回答6月的!這不是自相矛盾嗎?按你這個說法6月申報所屬期報的工資數據就是對應7月銀行流水發(fā)放的工資金額。

84784951| 提問時間:07/13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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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不知道之前那個老師給你回復的 6月份計提6月份工資 7月份支付,然后申報的時候所屬期是7月份,申報日期是8月份。
07/13 10:56
郭老師
07/13 10:59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fā)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guī)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guī)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guī)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郭老師
07/13 11:00
看一下這個規(guī)定,發(fā)工資的次月申報個稅。7月份發(fā)放的,8月份申報。
84784951
07/13 11:09
那這樣是不是會導致賬稅不一致。
郭老師
07/13 11:11
你好,對的是的,不一致的。
郭老師
07/13 11:11
不一致,這個是規(guī)定,它規(guī)定的就是這么來的,因為他申報個稅的時候,它是根據收付實現制來申報。
84784951
07/13 11:14
比如我們做賬的時候 5月工資1萬(6月發(fā)放),6月工資1.5萬(七月發(fā)放)。 那6月做賬的時候是計提6月所屬期申報的工資1萬元?還是計提6月工資表的1.5萬元?
郭老師
07/13 11:17
你是當月做當月的賬務處理嗎?如果是的話,6月份計提的是1.5萬6月的工資。 第一個回復 6月份計提6月份工資 7月份支付,然后申報的時候所屬期是7月份,申報日期是8月份。 2024-07-13 10:56
84784951
07/13 11:20
那最終核對 稅務申報對應月份工資的時候會和我們原本當月計提的金額不一樣,需要把計提的金額改成稅務申報的金額嗎
郭老師
07/13 11:25
不需要 你們賬上做的成本費用: 一到12月份就是稅務局申報里面的所屬期二到次年1月份。
84784951
07/13 11:30
是的,差了一個月,沒關系是吧
郭老師
07/13 11:31
對的對的沒有關系的,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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