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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附條件,承兌行為有沒有效力?

84784996| 提問時間:03/20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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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承兌附條件,承兌行為沒有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43條的規(guī)定,付款人承兌匯票時,不得附加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這一規(guī)定與多數國家票據法和《日內瓦統(tǒng)一匯票本票法》的規(guī)定大體相同。 附條件承兌指匯票付款人于承兌時附加條件的承兌。付款人作附條件承兌時,其所附條件包括停止條件,如“到期日收到資金就可以付款”;或者解除條件,如“到期日后一周內不請求付款則承兌失效”。但持票人既可以拒絕附條件承兌而行使追索權,也可以依所附條件請求付款。對于承兌人來說,則應依所附條件負其責任,即在停止條件成就或者解除條件不成就時,均應付款,而不得主張拒絕承兌。
03/20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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