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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和要約邀請邀請的意思分別是什么?有哪些典型的事例?有哪些區(qū)別?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3 12/25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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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要約和要約邀請是合同訂立過程中兩個重要的概念,它們都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提議或邀請,但它們的法律意義和后果是不同的。 要約的意思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在商業(yè)實踐中,要約通常是一種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提議,要求對方在一定時間內以一定方式承諾接受。 一個典型的要約例子是:商家在商店里標明商品的價格和規(guī)格,等待顧客選購并支付貨幣。在這個例子中,商家是要約人,顧客是受要約人。如果顧客選中商品并支付貨幣,則表示承諾,合同成立。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表示。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在發(fā)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一個典型的要約邀請例子是:商家在商店門口貼上“所有商品打折銷售”的告示。在這個例子中,商家是要約邀請人,顧客是受要約人。如果顧客看到告示后進入商店購物并支付貨幣,則表示承諾,合同成立。 要約和要約邀請的主要區(qū)別在于: 目的不同:要約是以直接締結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是邀請相對人向其為要約的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不同:要約后如果對方承諾通常即發(fā)生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律效果,而要約邀請則只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其本身不發(fā)生法律效果。 對象不同:要約的對象是特定的相對人或特定的潛在相對人(如廣告的對象是不特定公眾),而要約邀請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相對人(如招標公告的對象是特定潛在投標人)。 內容不同:要約的內容應當具體確定,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商品名稱、數(shù)量、價格、履行方式等),而要約邀請的內容通常較為寬泛或模糊(如房地產廣告中的“價高者得”),不要求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 法律約束力不同:要約在對方承諾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要約邀請通常沒有法律約
2023 12/25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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