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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轉租的不動產(chǎn),原出租房取得不動產(chǎn)時間在2015年3月,原業(yè)主與我公司2017年簽訂租賃合同,我公司現(xiàn)在轉租該不動產(chǎn),這種情況,我公司可以享受2016年4月30日前的簡易計稅嗎?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3 09/1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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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初級會計師
你好,不可以的,因為你們租賃是營改增之后。
2023 09/13 13:52
84785034
2023 09/13 14:03
這個根據(jù)我們與原房東簽訂的租賃合同時間為準?
郭老師
2023 09/13 14:04
對的,是的,是這么做的。
84785034
2023 09/13 21:35
這個有相關政策說明嗎
郭老師
2023 09/13 21:41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二條,取得方式包括租入的固定資產(chǎn)嗎? 轉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chǎn),是否可以采用簡易征收? 浙江12366中心答復: 一般納稅人轉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動產(chǎn),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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