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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陳述實施日 、揭露日 、更正日怎么理解

84785029| 提問時間:2023 08/23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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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一、實施日 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fā)生虛假陳述之日。 信息披露的時點是認定實施日的核心要素。虛假陳述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積極虛假陳述與消極虛假陳述,前者包括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后者包括重大遺漏、未按照規(guī)定披露信息。 在積極虛假陳述中,信息披露義務人積極履行披露行為的時點即實施日時點,具體如下: ?在證券交易場所網(wǎng)站或者符合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條件的媒體上公告發(fā)布具有虛假陳述內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為實施日; ?通過召開業(yè)績說明會、接受新聞媒體采訪等方式實施虛假陳述的,以該虛假陳述的內容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媒體上首次公布之日為實施日。 ?信息披露文件或者相關報導內容在交易日收市后發(fā)布的,以其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 在消極虛假陳述中,實施日的確定則取決于信息披露的法定時限,法定時限屆滿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消極虛假陳述的實施日。 【案例鏈接】(2022)新民終10號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匯嘉時代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匯嘉小貸公司與匯嘉集團等關聯(lián)方共發(fā)生關聯(lián)交易29,690萬元,其中,首次關聯(lián)交易行為發(fā)生在2018年1月10日,系匯嘉時代公司向關聯(lián)方誠尚德商貿出借1700萬元。二審法院認為:匯嘉時代公司實施的多個關聯(lián)交易行為時間上連續(xù),性質上均系應及時披露的相關重點信息,故應以該一系列關聯(lián)交易行為的首次發(fā)生時間即2018年1月10日作為起算日,最晚應于2018年1月12日前進行披露才符合“及時”披露的要求。按照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規(guī)定第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未及時披露相關更正、確認信息構成誤導性陳述,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項等構成重大遺漏的,以應當披露相關信息期限屆滿后的第一個交易日為實施日”。本案中,應當披露相關信息屆滿日為2018年1月12日,則虛假陳述實施日應為2018年1月12日后的第一個交易日即2018年1月15日。 二、揭露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臺、電視臺或監(jiān)管部門網(wǎng)站、交易場所網(wǎng)站、主要門戶網(wǎng)站、行業(yè)知名的自媒體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證券市場知悉之日。 新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在揭露日認定上做了重大修改和完善,首次明確了兩種推定揭露日,并擴充了“揭露”的形式及細化了認定規(guī)則。 1 推定揭露日 ● 監(jiān)管部門以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為由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立案調查的信息公開之日; ● 證券交易場所等自律管理組織因虛假陳述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等責任主體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的信息公布之日。 新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明確將以上日期推定為揭露日,意即存在以上日期的情況下,司法實務中可直接認定該日期為揭露日,除非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反駁。因該類信息具有極強的警示性,相關信息公開之后,可合理認為證券市場已知悉虛假陳述。 對于推定揭露日的反駁,或揭露日的具體認定,根據(jù)新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應依照“首次公開+全國性影響+證券市場知悉”的認定規(guī)則,本質是以揭露內容和力度等是否足以對投資者產生警示效果為認定標準。 2 揭露日的認定規(guī)則 A. 揭露時間:“首次公開” 虛假陳述的揭露,其實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期間可能會先后出現(xiàn)多次程度不同、來源各異的公告消息或者新聞報道。信息的警示性,隨首次公開后時間推移而遞減,首次揭露對于證券市場的刺激最為強烈,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把因虛假陳述行為被揭露導致股價波動而產生的損失計入可索賠范圍。 對于首次性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并無爭議,如原被告主張的“揭露日”均滿足揭露日其他構成要件的情況下,以時間更早的日期作為揭露日。 B. 揭露范圍:“全國性影響” 是否達到全國性的影響程度,是證券虛假陳述糾紛實踐關注的要點之一。公開市場上的信息披露行為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故虛假陳述的揭露,至少應具備在全國范圍內傳播的可能,才具有相應的警示性。新司法解釋列舉了具有全國性影響的報刊、電臺、電視臺或監(jiān)管部門網(wǎng)站、交易場所網(wǎng)站、主要門戶網(wǎng)站、行業(yè)知名的自媒體等渠道。 對于非全國性渠道的揭露,如何認定其是否達到全國性的影響程度,應結合傳播范圍、搜索指數(shù)、證券市場反應等因素綜合判斷。在康美藥業(yè)中,法院沒有認定證監(jiān)會作出行政處罰之日,而是認定自媒體公開之日為揭露日,系基于相關文章被多家媒體轉載,并直接導致康美藥業(yè)的百度搜索指數(shù)和資訊指數(shù)暴增,成為輿論關注重心,滿足揭露行為的廣泛性要求,達到了全國性影響效果。即非全國性渠道報道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進一步廣泛傳播,且引起了證券市場價格的異常波動,則該渠道的報道日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揭露日。 C. 揭露程度:證券市場知悉 虛假陳述為證券市場知悉,并作出反應,是認定揭露日的關鍵,也是“警示性”的外在要求。具體要求以下: a. 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 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揭露日認定存在“實質性揭露”和“形式性揭露”兩種不同的標準,前者要求揭露與證券監(jiān)管機構處罰認定的虛假陳述內容基本一致,后者要求雖沒有明確虛假陳述內容,但具有較強警示性,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 根據(jù)《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要求揭露精確程度并不以“鏡像規(guī)則”為必要,不要求達到全面、完整、準確的程度。原則上只要交易市場對監(jiān)管部門立案調查、權威媒體刊載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著明顯的反應,便可認為證券市場已知悉,認定為揭露日或更正日。所以揭露日認定標準逐漸以“形式性揭露”為主流,多數(shù)案件以立案調查日認定為揭露日。 【案例鏈接】(2017)最高法民申1451號 2010年3月18日,綠大地公司發(fā)布的2010-010公告載明,因綠大地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事項,證監(jiān)會決定對綠大地公司立案調查。該文件并未明確針對綠大地公司某一階段、某一文件或僅針對年報中虛假陳述行為進行調查,但此時投資人已得到一個警示信號,即虛假陳述行為可能存在。 b. 證券市場知悉的判斷標準 新證券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在《九民紀要》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是判斷投資者是否知悉了虛假陳述的主要標準。 證券市場對虛假陳述的反應程度,司法實踐往往以相關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的變化幅度來判定。理想狀態(tài)下,誘多型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證券價格明顯下跌回落;誘空型虛假陳述被揭露后,證券價格大幅上揚補漲;虛假陳述的揭露,都會伴隨證券交易量陡增。 但事實上,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是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所以衡量證券市場是否知悉該虛假陳述,即“公開交易市場對相關信息的反應”,除考慮揭露日后相關證券交易價格、交易量之外,還應當考慮股價走勢和大盤走勢之間的差異、股民對于股票的評價等其他市場因素的變化情況綜合認定。
2023 08/2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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