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貨款,乙忙于事務(wù)一直未向甲主張權(quán)利。2003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quán)的時間為20天,則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quán)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25日 B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D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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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自2001年5月5日至2004年5月5日
2023 06/01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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