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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甲公司(增值稅一般 納稅人)將某商標權(quán)出租給乙公司,租期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稅租金2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1.2萬元。甲公司在出租期間不再使用該商標權(quán)。該商標權(quán)系甲公司2020年1月1日購入,初始入賬價值為 100萬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采用直線法攤銷,無殘值。假定不考慮除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甲公司2021年度出租該商標權(quán)影響營業(yè)利潤的金額為 ()萬元。 請問為什么商標攤銷額是100/10,而不是(100/10)*6/12,題目給出是7.1號才租出。是因為出租的商標權(quán)攤銷額仍記錄在甲公司嗎?

84784951| 提問時間:2023 04/05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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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yè)資格,稅務(wù)師,中級經(jīng)濟師
您好,7.1出租前也在攤銷的,都影響2021年度營業(yè)利潤,只不過7.1前沒有租金,就這點區(qū)別了
2023 04/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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