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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業(yè)務往來如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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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單位之間發(fā)生的業(yè)務往來納稅的原則是:應納稅稅費的性質、計量單位、納稅期限、納稅憑證。在實際中,首先要定位納稅主體,即誰是需要繳納稅款的人;其次,根據業(yè)務往來的性質,例如是銷售、購買、租賃的關系,來準確判斷應納稅稅費的種類,是企業(yè)所得稅還是增值稅;接著,在計量單位上,有“數量法”和“金額法”兩種選擇;最后,確定納稅期限, 例如一般納稅人納稅期限為本月應稅期內,特殊納稅人為次月15日;同時,納稅憑證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發(fā)票等。
案例:假設公司A和公司B之間發(fā)生貨物購銷往來,當公司A購買公司B的產品,則A承擔購買方的納稅義務,應向稅務機構申報增值稅;當公司B銷售產品給公司A時,則B承擔銷售方的納稅義務,應向稅務機構申報增值稅,計量單位可以采取“數量法”或者“金額法”,納稅期限為本月應稅期內,納稅憑證是A發(fā)給B的發(fā)票。
2023 02/0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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