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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轉股每年度計提了一個總額,員工是3年期行權,如果第3年有員工離職了,我在第三年對應少計提期權對應的薪資,其他員工正常行權后把“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轉入對應科目,但是對于第3年離職員工前兩年給他計提的薪轉股部分薪資對應的“應付職工薪酬”應該轉入到哪里去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2/03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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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離職的員工在第三年的薪轉股部分薪資,應當將“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轉入相應的應付款待處理科目,同時將前兩年給該員工計提的薪轉股部分薪資也轉入應付款待處理科目。需要強調的是,確定離職員工符合薪轉股期權行權條件時,應及時作出核算,以便能夠將薪轉股部分薪資及時轉入相應的應付款待處理科目,避免形成賬務漏洞。
2023 02/03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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