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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7】某卷煙廠(一般納稅人)委托某煙絲加工廠(小規(guī)模納稅人)加工一批煙絲,卷煙廠提供的煙葉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萬元。煙絲加工完,卷煙廠提貨時,加工廠收取加工費,開具普通發(fā)票上注明金額 1.236萬元,并代收代繳煙絲的消費稅。卷煙廠將這批加工收回的煙絲全部用于生產(chǎn)卷煙。本月銷售卷煙40標準箱,取得不含稅收入80萬元。根據(jù)以上業(yè)務(wù)計算: 卷煙廠應(yīng)納的消費稅稅額(煙絲消費稅稅率為30%,卷煙消費稅稅率為56%,定額稅率為每標準箱150元)。"

84784985| 提問時間:2023 02/03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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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以上情況,卷煙廠的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計算如下:煙絲收回的消費稅額=煙絲采購成本8萬元×煙絲消費稅稅率30%=2.4萬元;卷煙的消費稅額=銷售收入80萬元÷(1+卷煙消費稅稅率56%)×卷煙消費稅稅率56%=21.4萬元;每標準箱定額稅=每標準箱150元×銷售標準箱數(shù)40=6萬元。因此,卷煙廠應(yīng)納消費稅稅額總共為29.8萬元,即2.4萬元+21.4萬元+6萬元=29.8萬元。
2023 02/03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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