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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行為是行政復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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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行政復議前置是指本著依法、公正、謹慎的原則,在行政復議案件進入具體審查前,要求當事人對已發(fā)生行政行為進行確認和承認,放棄對該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復議的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前置主要涉及四類行政行為:(1)合同類行政行為,包括政府采購合同、土地租賃合同、捐贈合同等;(2)批準類行政行為,即由行政機關(guān)發(fā)出的許可或批準文件;(3)處罰類行政行為,行政機關(guān)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4)行政強制類行政行為,例如拆除強制性工程、拆除建筑物等。
此外,根據(jù)《行政復議法》,涉及公民權(quán)利的收入稅、消防及漁政管理組織的行政行為也受行政復議前置規(guī)則的約束。
拓展知識:行政復議前置是行政復議制度的一種重要環(huán)節(jié),其宗旨是,推動當事人自愿確認行政行為,避免由于不必要的復議引起行政程序的浪費。因此,行政機關(guān)應該在行政行為發(fā)生后,及時向當事人發(fā)出行政復議前置通知或文件,以說明當事人可以對行政行為放棄行政復議權(quán)利。
2023 01/30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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