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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年7月,甲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生產(chǎn)糧食白酒100噸全部用于銷售 當月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80萬元,同時收取品牌使用費15萬元,當期收取包裝 物押金5萬元,到期沒收包裝物押金3萬元。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為多少"

84785040| 提問時間:2023 01/30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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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甲酒廠生產(chǎn)100噸白酒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80萬元,收取品牌使用費15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5萬元,到期沒收包裝物押金3萬元,該廠當月應納消費稅為52.5萬元。 根據(jù)《消費稅法》,消費稅由貨物(服務)的銷售者應納的稅種,消費稅的計算公式為:消費稅=含稅銷售額×稅率,即:消費稅=(不含稅銷售額+收入費用)×稅率。 甲酒廠生產(chǎn)100噸白酒用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80萬元,收取品牌使用費15萬元,收取包裝物押金5萬元,到期沒收包裝物押金3萬元,由此可知,甲酒廠當月應納稅額=(480+15+5-3)×17%=52.5萬元。 拓展知識:消費稅具有明確征收對象、明確征收范圍、明確征收權責等特點,而且,消費稅是一種穩(wěn)定、持續(xù)的稅收,不受經(jīng)濟周期影響,可以提供更多的收入來補充國家財政收入。
2023 01/30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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