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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月做了不開票收入申報增值稅了,次月又補開了發(fā)票,次月申報增值稅如何處理?

84785036| 提問時間:2023 01/23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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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當月貨物銷售收入達到規(guī)定標準,應當按照月申報制度申報,委托申報或實行跨月申報的,可依法辦理。 對于當月不開具發(fā)票收入申報增值稅而次月又補開發(fā)票的情況,次月申報增值稅需要按照當月的實際申報情況進行補稅。補稅稅款金額應當以實際開具發(fā)票收入金額為依據,確定申報增值稅稅款應交金額,按照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補繳稅款。 同時,也需要注意規(guī)定的限定誤點抵扣期限,增值稅申報誤差不超過當期計算的稅款的50%的,可以酌情減免罰款及滯納金,拖欠稅款不能超過2個稅款期限才能獲得減免,并且每個稅款期限內也不能超過2次,超出期限或次數要按照規(guī)定予以收繳。 總之,在增值稅申報次月補開發(fā)票時,主管稅務機關會根據實際情況補稅申報,以保證納稅義務正常收繳,同時也不失可以根據有關規(guī)定,盡可能享受減免罰款及滯納金等政策性減免政策。
2023 01/23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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