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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3%,2019年7月,發(fā)生經濟業(yè)務如下:1.采用委托代銷方式與丙公司簽訂代銷協(xié)議,委托丙公司銷售E商品3000件,協(xié)議價為45元/件(不含稅),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銷售。(1)1日,紅星公司發(fā)出代銷商品,丙公司當日收到。(2)10日,丙公司實際銷售E商品1000件,款項已經存入銀行。紅星公司收到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為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45000元,增值稅5850元。(3)12日,丙公司將已銷售1000件E商品的貨款匯給紅星公司。2.采用委托代銷方式與甲公司簽訂代銷協(xié)議,委托甲公司銷售C商品.200個,每個不含稅售價90元,成本72元;紅星公司按售價的10%向甲公司支付手續(xù)費。(1)10日,紅星公司發(fā)出代銷商品,甲公司當日收到。(2)25日,甲公司將C商品全部銷售完畢,價款18000元,稅額2340元,全部存入銀行。甲公司開給紅星公司代銷清單,紅星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來的代銷清單,并向甲公司開出一張金額相同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30日,紅星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商品代銷款存入銀行。

84784994| 提問時間:2023 01/2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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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星公司以委托代銷方式與丙公司簽訂代銷協(xié)議,委托丙公司銷售E商品3000件,協(xié)議價為45元/件,成本36元/件,丙公司按每件50元銷售。1日,紅星公司發(fā)出代銷商品,丙公司當日收到,10日,丙公司實際銷售E商品1000件,紅星公司收到丙公司開來的代銷清單,為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45000元,增值稅5850元,12日,丙公司將已銷售1000件E商品的貨款匯給紅星公司。 紅星公司以委托代銷方式與甲公司簽訂代銷協(xié)議,委托甲公司銷售C商品200個,每個不含稅售價90元,成本72元;紅星公司按售價的10%向甲公司支付手續(xù)費。10日,紅星公司發(fā)出代銷商品,甲公司當日收到,25日,甲公司將C商品全部銷售完畢,紅星公司收到甲公司交來的代銷清單,并向甲公司開出一張金額相同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30日,紅星公司收到甲公司支付的商品代銷款存入銀行。 以上情形,紅星公司屬于生產、銷售型企業(yè),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實行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丙公司發(fā)出貨物,經甲公司銷售商品,向甲公司開具一張價款5850元,增值稅234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收到紅星公司的代銷款,應納稅收結轉。 拓展知識:增值稅計稅方式的選擇,根據不同類型的納稅人,有計稅方式和簡易計稅方式兩種。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計稅方式或簡易計稅方式,但有的稅種只能選擇計稅方式,如增值稅。
2023 01/23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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