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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 不應視同銷售貨物的是()。 A.將 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 B.將 購進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 C.將 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 D.將 自產的貨物 分配給股東

84784973| 提問時間:2023 01/22 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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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下列行為中,不應視同銷售貨物的是將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增值稅是國家用來稅收企業(yè)經營所得的重要稅種。增值稅法中規(guī)定,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得之款項等應征收增值稅,但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不屬于銷售行為,不能認定為銷售貨物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而征收增值稅。如將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以及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將自產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本質上都不屬于銷售行為,也就不應被認定為銷售貨物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而征收增值稅。 拓展知識:增值稅法規(guī)定,增值稅實行差額征稅,也就是說,企業(yè)的增值稅稅額等于其實際銷售貨物及提供勞務所得收入中應納稅額減去購買貨物、接受勞務所取得的進項稅額的差額。因此,企業(yè)除了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貨物外,還應當合理計提進項稅額,才能有效地納稅減負。
2023 01/22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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