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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公司11月成立,招聘員工的工資,在12月20號發(fā)放。請問,12月15號之前申報11月稅費時,個稅怎么申報,可以0申報嗎?

84784959| 提問時間:2023 01/11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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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在公司11月成立且12月20號發(fā)放的工資,此情況下,在12月15號之前申報11月稅費時,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申報個稅。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若公司11月份已經完成生產銷售等經營活動,并已經確定劃撥應發(fā)工資款,但尚未支付時,則應當增值稅一次性申報下月發(fā)放的工資應納稅所得額。即在12月15號之前,11月份發(fā)放的工資應申報一筆應納稅所得額,但個稅起征點可以0申報。 另外,增值稅申報個稅時,應該注意的是,即便稽查期內薪酬已經被支付,但稅收節(jié)點仍然應該按原定申報個稅,即以薪資類應納稅所得額為準。此外,為保證增值稅申報的準確性,還有理由提醒企業(yè)應重點關注發(fā)放薪資的準確性,以免出現稅收計算漏洞等問題。
2023 01/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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