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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一學、練一練 【例題】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x19年6月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銷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 W商品1000件,W商品已經發(fā)出,每件商品成本為70元。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 向乙公司支付手續(xù)費。除非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間內由于乙公司的責任發(fā)生毀損或丟失,否則在W商品對外銷售之前,乙公司沒有義務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W商品須退回給甲公司,同時,甲公司也有權要求收回W商品或將其銷售給其他的客戶。至2x19年6月30日,乙公司實際對外銷售10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 000元。 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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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12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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