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3.甲公司與乙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6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委托代銷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銷售W商品1000件,6月10日,甲公司發(fā)出W商品,每件商品成本為70元。合同約定乙公司應按每件100元對外銷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續(xù)費(不考慮增值稅)。除非這些商品在乙公司存放期間內由于乙公司的責任發(fā)生毀損或丟失,否則在W商品對外銷售之前,乙公司沒有義務向甲公司支付貨款。乙公司不承擔包銷責任,沒有售出的W商品須退回給甲公司,同時,甲公司也有權要求收回W商品或將其銷售給其他的客戶。至2021年6月30日,乙公司實際對外銷售100件,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300元。要求:編制甲公司的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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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需要計算做好了給你
2022 03/04 10:47
暖暖老師
2022 03/04 10:48
借發(fā)出商品70000
貸庫存商品70000
暖暖老師
2022 03/04 10:48
借應收賬款113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300
暖暖老師
2022 03/04 10:49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7000
貸發(fā)出商品7000
暖暖老師
2022 03/04 10:49
借銷售費用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60
貸應收賬款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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