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如第三人主張實現房屋的抵押權,使承租人無法繼續(xù)租住,這時的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這里的通知是附隨義務還是次給付義務?

84785042| 提問時間:2022 11/1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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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詩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同學你好 承租人應及時通知出租人。這里的通知義務,它們被統(tǒng)稱為附隨義務,它們是依據給付義務的發(fā)生、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其他義務。
2022 11/19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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