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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選題】2019年3月1日,甲公司聘用趙某并與其訂立了2年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4個月,試用期月工資3 600元。試用期滿月工資4 500元,試用期間,甲公司依照約定向趙某支付了試用期工資。2019年11月4 日。趙某以試用期約定違法為由,要求甲公司支付賠償金。已知甲公司所在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為2 000元。甲公司依法應向趙某支付的賠償金數(shù)額為( )。 賠償金為什么是4500X2,而不是(4500-3600)X2?期間不是付了3600X2的工資了嗎

84784981| 提問時間:2022 11/19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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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律師
同學這道題目是這樣子的,他約定了這個試用期,最多只能是兩個月,那么它超出的這個兩個月了,就要用試用期滿之后的工資來進行計算賠償金了。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為你提供解答,如滿意請5星好評哦
2022 11/19 14:14
84784981
2022 11/19 18:32
好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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